| 銷售條款 |
一批貨品的最高出價者在木槌落下時會成為成功的買家,並被視為與作為該批貨品的當然擁有人或作為擁有人適當委任的代理人(視情況而定)的拍賣人簽訂一份有約束力的合約(受到以下所列出的條款的約束)。 1. 拍賣人就任何貨品出價的紛爭作為唯一的仲裁人,有絕對解決紛爭的決定權,他的決定將是最終和具有約束力的。 2. 拍賣人有權:- (a) 拒絕任何出價。 3. 在不抵觸以下第5 條的情況下,買家確認拍賣人擔任貨品擁有人的代理或作為貨品的當然擁有人,拍賣人以上述任何一個身份(視情況而定)或擁有人都無需對貨品的任何瑕疵或缺陷負責。所有貨品都是在出售前公開讓預期的買家檢查,預期的買家有責任在拍賣開始前檢查貨品。 4. 儘管在貨品款項全數支付之前,貨品的所有權仍然屬於擁有人,但當木槌落下時,所有與該批貨品有關的風險將由成功的買家承擔。 5. 所有銷售都是不可更改的,不會有任何退款或更換。然而如果在木槌落下後的7天內,拍賣人收到成功買家的書面通知,連同勝任的專家或權威人士的書面意見,指出購買的貨品並不是目錄所描述或拍賣人所陳述的,那麼,拍賣人在收到此類通知的7天內,及在買家交還貨品、貨品的情況和維修狀況和在木槌落下時相同及拍賣人滿意申索的真確性的前提下,將售價全數退還給成功的買家。 6. 所有出價均被視為包括銷售稅、任何其他增值稅或商品服務稅。成功的買家除了需支付成功的競投價外,也需負責支付買主的手續費,手續費由拍賣人在拍賣開始前釐訂。於拍賣人沒有釐訂手續費的情況下,手續費將相等於目錄內指定的金額。買家可以以現金、Visa、 MasterCard、Bankcard、 American Express 和 Diners Club付款,也可在拍賣人的特別許可下以個人支票付款。如以個人支票付款,買家於在支票兌現後才會被視為已繳付所需款項。 7. 成功的買家需在出售當日提取貨品並負責支付每批貨品的搬運費用,或按照拍賣人的酌情決定,可在出售當日支付拍賣人20% 的訂金 (或以個人支票繳付全數以取代訂金),在拍賣人指定的日期下午5時或以前支付餘額及提取貨品。如果成功的買家未能遵照本條款,買家將會被視為違反合約,而拍賣人有權沒收任何已付的訂金及終止合約。買方明白: (i) 繳款的時間極其重要。買方需支付過期未付款項的利息,利率是就申索擁有管轄權的法院規定的利率,附加每月1.5% 。 (ii) 如果買方未能如上所述付款,買方須承擔支付第6條所述的成功的競投價和手續費的法律責任,及直至繳付上述全數款項前,任何已沒收的訂金將被視作算定損害賠償。 8. 除非拍賣人在拍賣開始前獲得書面證明競投卡上的一方是擔任代表或代委託人競投,並收到委託人的全名和地址,在競投卡上所示名字的一方將被認為是買方。 9. 在本協議:- (a) 木槌落下指買方出價競投一批指定的貨品,而拍賣人確認買方是成功的買家的時候,那時,一份有約束力和載有這些條款及細則的合約開始生效。 10. 買方同意上述所有條款及細則,買方亦同意任何拍賣人和買方或任何其他有關的一方之間的任何申索及爭議,將由進行拍賣的所在地的法律解釋,但如拍賣人根據其全權酌情決定權明示指定某一國家的法律,則以該法律解釋。 11. 於本銷售條款內的每一條款及條款的任何部份,均獨立地具有法律效力,此法律效力將不會因銷售條款任何其他部份無效而受到影響。 |






